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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《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》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
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3-01-29 浏览次数:21

         《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》已经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9日公布,我省契税适用税率调整为3%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

          一、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第三条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规定如下:

          (一)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%。

          (二)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二、政策执行口径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契税税率执行口径:

          (一)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,不区分土地、房屋权属,不区分买卖(出让、出售)、赠与、交换交易方式,统一按照3%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。

          (二)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,按照当时的具体契税适用政策规定执行,即按照不同权属、不同交易类型确定具体适用税率。

          (三)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(2016)23号)文件的规定仍然按照具体情况执行,即“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”的规定仍然继续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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